<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>工程相關術語解釋
2018-01-08 來自: 陜西巖泰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:1688
一、施工總承包類工程
1、建筑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、工業建筑工程、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、通信、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。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、建筑屋面、裝修裝飾、建筑幕墻、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、通風與空調、電氣、消防、防雷等配套工程。
2、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業、民用與公共建筑(建筑物、構筑物)工程。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,土石方工程,結構工程,屋面工程,內、外部的裝修裝飾工程,上下水、供暖、電器、衛生潔具、通風、照明、消防、防雷等安裝工程。
3、公路工程包括公路(含廠礦和林業專用公路)及其橋梁、隧道和沿線設施工程。
4、鐵路工程包括與鐵路有關的軌道、路基、橋梁、隧道、站場和信號等工程。參見《鐵路工程基本術語標準》GB/T50262—2013.
5、水利水電工程是指以防洪、灌溉、發電、供水、治澇、水環境治理等為目的的各類工程(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),主要工程內容包括:水工建筑物(壩、堤、水閘、溢洪道、水工隧洞、涵洞與涵管、取水建筑物、河道整治建筑物、渠系建筑物、通航、過木、過魚建筑物、地基處理)建設、水電站建設、水泵站建設、水利機械安裝、水工金屬結構制造及安裝、電氣設備安裝、自動化信息系統、壞境保護工程建設、水土保持工程建設、土地整治工程建設、以及與防汛抗旱有關的道路、橋梁、通信、水文、鑿井等工程建設,與上述工程相關的管理用房附屬工程建設等,詳見《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術語標準》SL26—2012.
6、電力工程是指與電能的生產、輸送及分配有關的工程。包括火力發電、水力發電、核能發電、風電、太陽能及其他能源發電、輸配電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。電力工程包括火電站、核電站、風力電站、太陽能電站工程,送變電工程。根據企業施工業績,對承包工程范圍相應加以限制。
7、礦山工程包括礦井工程(井工開采)、露天礦工程、洗(選)礦工程、尾礦工程、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及其他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。其他地面生產系統是指轉載點、原料倉(產品倉)、裝車倉(站)以及相互連接的皮帶輸送機棧橋的土建及相對應的設備安裝工程。礦區配套工程是指礦區內專用鐵路公工程、公路工程、送變電工程、通信工程、環保工程、綠化工程等。
8、冶金工程包括冶金、有色、建材工業的主體工程、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。
9、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氣田地面、油氣儲運(管道、儲庫等)、石油化工、化工、煤化工等主體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。
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項目劃分標準:
(1)30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(2)50萬立方米/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;
(3)300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億立方米/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(4)單罐10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3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,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8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. 5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4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3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2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5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(5)800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6)60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7)30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8)24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9)32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0)50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10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1)4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2)項目投資額6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3)30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4)10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20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60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20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主生產裝置;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: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規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(1)10萬噸/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(氣)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;
(2)20萬立方米/日以上氣體處理工程;
(3)100萬噸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億立方米/年及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;
(4)單罐5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原油儲庫,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3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,單罐20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,單罐200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,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、總庫容6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,單罐1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,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;
(5)500萬噸/年以上的煉油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、脫硫、催化、重整、制氫、加氫、氣分、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6)30萬噸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精對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已內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、輔助設施;
(7)15萬噸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8)12萬噸/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9)16萬噸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0)30萬噸/年以上純堿工程、5萬噸/年以上燒堿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1)2萬噸/年以上合成橡膠、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2)項目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、染料、中間體、農藥、助劑、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3)20萬套/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;
(14)4億標立方米/年以上煤氣化、5億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氣、20萬噸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萬噸/年以上煤制油、10萬噸/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。
10、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給水工程、排水工程、燃氣工程、熱力工程、道路工程、橋梁工程、城市隧道工程(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、地鐵隧道、地下交通工程、地下過街通道)、公共交通工程、軌道交通工程、環境衛生工程、照明工程、綠化工程。
11、市政綜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橋梁、供水、排水、中水、燃氣、熱力、電力、通信、照明等中的任意兩類以上的工程。
12、機電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與航道、水利水電、電力、礦山、冶金、石油化工、通行工程的機械、電子、輕工、紡織、航天航空、船舶、兵器等其他工業工程的機電安裝工程。
13、一般工業機電安裝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與航道、水利水電、電力、礦山、冶金、石油化工、通行工程的機械、電子、輕工、紡織及其他工業機電安裝工程。
二、專業施工承包類工程
1、建筑智能化工程:智能化集成系統及信息化應用系統;建筑設備管理系統;安全技術防范系統;智能卡應用系統;通信系統;衛星接收及有線電視系統;停車場管理系統;綜合布線系統;計算機網絡系統;廣播系統;會議系統;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;智能小區管理系統;視頻會議系統;大屏幕顯示系統;智能燈光、音響控制及舞臺設施系統;火災報警系統;機房工程等相關系統。
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:
(1)計算機管理系統工程;
(2)樓宇設備自控系統工程;
(3)保安監控及防盜報警系統工程;
(4)智能卡系統工程;
(5)通訊系統工程;
(6)衛星及公用電視系統工程;
(7)車庫管理系統工程;
(8)綜合布線系統工程;
(9)計算機網絡系統工程;
(10)廣播系統工程;
(11)會議系統工程;
(12)視頻點播系統工程;
(13)智能化小區綜合物業管理系統工程;
(14)可視會議系統工程;
(15)大屏幕顯示系統工程;
(16)智能燈光、音響控制系統工程;
(17)火災報警系統工程;
(18)計算機機房工程。
2、電子工程:
(1)雷達、導航與測控系統工程;
(2)計算機及應用和信息網絡工程;
(3)通信和綜合信息網絡工程;
(4)監控系統工程;
(5)電子自動化工程;
(6)電子聲像工程;
(7)電磁兼容工程;
(8)電子機房工程;
(9)電子設備安裝工程。
大型電子工程:單位工程糟踐2000萬元以上或國家政治、經濟、安全等要害部門的電子工程;
中性電子工程:單位工程造價200萬元~2000萬元的電子工程;
小型電子工程:單位工程造價200萬元及以下的電子工程。
3、電子工業制造設備安裝工程:電子整機產品、電子基礎產品、電子材料及其他電子產品制造設備的安裝工程。
電子工業環境工程:電子整機產品、電子基礎產品、電子材料及其他電子產品制造所需配備的潔凈、防微振、微波暗室、電磁兼容、防靜電、純水系統、廢水廢氣處理系統、大宗氣體純化系統、特種氣體系統、化學品配送系統等工程。
電子系統工程:雷達、導航及天線系統工程;計算機網絡工程;信息綜合業務網絡工程;監控系統工程;自動化控制系統;安全技術防范系統;智能化系統工程;應急指揮系統;射頻識別應用系統;智能卡系統;收費系統;電子聲像工程;數據中心、電子機房工程;其他電子系統工程。
4、鋼結構工程: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主體承重梁、柱等均使用以鋼為主要材料,并以工廠制作、現場安裝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。
5、與裝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:在不改變主體結構的前提下的水、暖、電及非承重墻的改造。
6、仿古建筑工程:以傳統結構為主(木結構、磚石結構)利用傳統建筑材料(磚、木、石、土、瓦等)兼職哦啊的房屋建筑工程、構筑物(含亭、臺、塔等)工程,以及部分利用傳統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。
7、古建筑修繕工程:利用傳統建筑材料和現代建筑材料,在特定規范內對古建筑的復原、加固及修補工程。
8、機場場道工程:飛行區土石方、地基處理、基礎、道面、排水、橋梁、涵隧、消防管網、管溝(廊)、服務車道、巡場路、圍界、場道維修等飛行區相關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工程。
9、民航空管工程:區域、終端區(進近)、塔臺等管制中心;空管自動化、地空通信、自動轉報、衛星地面站、機場有線通信、移動通信等通信系統;雷達、自動相關監視、儀表著陸系統、航線導航臺等導航系統;航行情報系統;常規氣象觀測系統;自動氣象觀測系統;氣象雷達、氣象網絡、衛星云圖接收等航空氣象工程、空管設施防雷工程、供配電工程等。(2014版)
10、機場弱電系統工程:航站樓弱電系統和飛行區、貨運區及生產辦公區域弱電系統。其中,航站樓弱電系統(2014版):
(1)信息集成系統:機場運營數據庫,地面運行信息系統、資源管理系統、運營監控管理系統(或生產指揮調度系統)、信息查詢系統以及集成信息轉發系統(含信息集成平臺,消息中間件,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統等)等;
(2)航班信息顯示系統;
(3)離港控制系統;
(4)泊位引導系統;
(5)安檢信息管理系統;
(6)標識引導系統;
(7)行李處理系統;
(8)安全檢查系統;
(9)值機引導系統;
(10)登機門顯示系統;
(11)旅客問訊系統;
(12)網絡交換系統;
(13)公共廣播系統;
(14)安全防范系統(含閉路電視監控系統,門禁管理系統,電子巡更系統和報警系統);
(15)主時鐘系統;
(16)內部通信系統;
(17)呼叫中心(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);
(18)綜合布線系統;
(19)樓宇自控系統;
(20)消防監控系統;
(21)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;
(22)機房及功能中心;
(23)無線通信室內覆蓋系統;
(24)視頻監控系統。
11、機場目視助航工程:近燈光系統,目視坡度指示系統,跑道、滑行道、站坪燈光系統,機場燈標等助航燈光系統,標記牌、道面標志、標志物、泊位引導系統等,助航燈光監控系統,助航燈光變電站、飛行區供電工程以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等。
12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: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(VTS系統)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工程(AIS系統)、水上視頻監控系統工程(CCTV系統)、海上通信導航工程(海岸電臺、甚高頻電臺、海事衛星通信、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等)、內河通信導航工程(長途干線、江岸電臺、甚高頻電臺等)等。
13、環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、大氣污染防治工程、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、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復工程等,其中,水污染防治工程:工業廢水防治工程、城鎮污水污染防治工程(不含市政管網、泵站以及廠內辦公樓扥公共建筑物)、無廢水回用工程及醫院、畜禽養殖業、垃圾滲濾液等特種行業廢水污染防治工程;大氣污染方至工程:煙塵、粉塵、氣態及氣溶膠、室內空氣等文然防治工程;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:生活垃圾(不含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物)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、危險固體廢物及其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;物理污染防治工程:交通噪音、建筑施工噪音、工業噪音、室內噪音、電磁及振動等污染防治工程;污染修復工程:污染主體、污染土壤、礦山及其他生態修復或恢復工程。
14、特種工程是指未單獨設立的特殊專業工程,如:建筑物糾偏和平移、結構補強、特殊設備起重吊裝、特種防雷等工程。
業務范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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